奇台县位于准噶尔盆地东南部。地处东经89°13′—91°22′,北纬43°25′—45°29′。东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为邻,南与吐鲁番县交界,西连吉木萨尔县,北接富蕴县、清河县,东北部同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。县境东西横距40—150公里,南北纵距250公里,面积20065平方公里。南依天山,北部是北塔山。地势南北高,中间低,呈马鞍形状。有高山、丘陵、平原、沙漠多种地貌。最高点为南部无外名山山峰,海拔4014米。最低点为北部盆地中心丘河,海拔506米;北部是荒漠,将军戈壁横卧其间;中部是天山冲积层平原。奇台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半荒漠干旱性气候。年平均气温5.5℃。七月平均气温22.6℃,极端最高气温39℃,一月平均气温-18.9℃,极端最低气温-37.3℃。年平均相对湿度60%。风向平时盛行南风,灾害性天气多西北风,最大风力12级,年平均风速2.9米/秒。无霜期年平均153天(从4月下旬到10月上旬)。年平均降水量269。4毫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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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原告起诉。
2、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。
3、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,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,不影响审理。
4、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,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。
5、法庭调查阶段包括:当事人陈述;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;出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;宣读鉴定结论;宣读勘验笔录。
6、法庭辩论包括: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;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;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;互相辩论。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
7、法庭辩论终结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判决前能够调解的,还可以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判决。
8、判决宣告。